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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届毕业生: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5〕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自2015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补偿。
二、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1)我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我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补偿额度及年限
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自治区采取分年度补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完毕。
五、受理部门:
工作所在地县资助管理部门(一般都设在当地教育局),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到基层就业的,三年服务期内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六、当年11月30日前递交至县级资助管理部门材料
1.《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
2.就读期间缴纳学费发票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3.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七、高校所做的工作
因个人原因无法提供学费发票的,请于10月31日之前务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一式两份。
受理地点:行政楼二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靳永飞老师 贝晓青老师
联系方式:0771-3191522
八、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之前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仍按(桂财教〔2011〕125号)执行,2015年之后(含2015年)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按(桂财教〔2015〕243号)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5〕243号)
3.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2015新版)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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