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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明安同学:
你因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规定有关条款,经既定程序,学校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关于给予石明安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见附件),因电话、短信等方式无法与你本人取得联系,直接送达本人。学校通过邮寄方式寄送,并通过网站方式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如你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无书面陈述或申辩材料,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确认代理人身份及其权限。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给予石明安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教务处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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